归档时间:2020-11-1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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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二、办证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界定如下:

1.未婚育龄妇女在户籍地办理;省内流动的在现居住地也可办理;

2.已婚育龄妇女在婚入地办理;省内流动的在现居地也可办理;

3.女方户口在我省,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三、办证条件(对象)

户口在本省的18—49岁女性,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户口不在本省,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四、办证所需资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登记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1寸免冠近照2张;

如下在驻粤联络站申请办证时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在所辖区域内居住以及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

五、办证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2张,向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办证申请。

2.审核和发放。办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

3.现居地办证。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办证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办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

4.特殊情况。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5.由村(居)计生专干代理办证的。村(居)计生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递交申请人。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图

七、提交和查验证明

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委会向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通过“一站式”或者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

3.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情况。同时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登记审批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登记审批表

村、居委会

本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出生

年 月 日

结婚时间

年 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号

 

流入地工作单位(或地点)

 

联系电话

 

配偶

姓名

 

民族

 

工作单位(从业处所)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流入地工作单位(或地点)

 

联系电话

 

出生情况

孩次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           注

 

 

 

 

 

 

 

 

 

 

 

 

 

 

 

本人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配偶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情况

 

单位签字盖章

 

村(社区居委会)签字盖章

 

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