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1-13

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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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办理指南:

(一)申请: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本人3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3.县(市、区)残联要求提供的疾病诊断、住院证明等材料。

(二)受理:

县(市、区)残联办证工作人员当场调用公安部人口数据库信息,核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或户口本信息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应予受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一次性告知勘误;填写虚假信息或经告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评定:

1.《残疾人证》评定实行授权制度。申请人应选择市、县(市、区)两级残联指定的医院和医师,根据相应残疾类别进行医学评定,医生签署意见后由医院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评定医院和评定医生对评定结果负法律责任。

2.对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申请人,经由县(市、区)残联办证工作人员、分管领导或理事长在内的3 人以上在评定表上签字,留存影像资料后,可直接目测评定。智力、精神残疾不得目测评定。

3.目测评定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到指定医院评定:

(1)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2)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举报的;

(3)办证工作人员、复审员认为有必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况。

4.对多重残疾者,应按所涉及的各类残疾状况分别评定。《残疾人证》的类别和等级以残疾程度最重、直接影响其行为能力的残疾类别、等级进行确定。

(四)审核:

评残定点医院或申请人将评定表交回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经过县(市、区)残联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县(市、区)残联负责打印《残疾人证》并签字盖章。

(五)发证: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自县(市、区)残联收到评定表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残疾人证》。县(市、区)残联保留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纸质档案。

咨询:各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受理服务处

受理机构:各县(市、区)残联或残疾人受理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