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1-13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产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以我市加快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工作机制,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创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并做好城乡家庭困难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托底安置、动态清零工作。

二、推动高校建立人才培养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在岳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院、中等职业学院(以下统一简称“高校”)要将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作为在校生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各高校要主动面向社会需求办学,以市场需求倒逼教育改革,优化人才培养规模、结构和质量;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发改、经信、科技、人社、教育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鼓励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教育体育部门,研究建立就业专项奖励办法,对就业措施和成效突出的高校进行奖励,促进高校科学设置专业,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体责任。各高校要抓紧落实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就业创业辅导和职业规划教师。各高校要积极主动开展校企对接,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切实提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并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状况年度报告;要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付、专业设置的配套机制,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高校要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目标和价值观;要引导用人单位转变选人用人观念,不拘一格选用人才;要主动协调配合人社、教育体育、公安、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进校园活动。在岳高校为应届毕业生开展了校企对接和校园招聘活动,并有效提升了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均可按省相关规定申请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

(三)做好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服务。各有关部门单位、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各高校负责应届毕业生离校前(每年3-7月份)的信息采集工作,包括就业创业意愿、培训需求、就业去向、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并创立大学生就业创业互联网和手机移动端平台;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定期汇总和分析采集的数据,并及时移交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接管毕业生离校后的实名制登记和信息核对工作;统计部门适时参与信息调查统计分析。同时,由人社部门牵头,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为精准服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夯实基础。

三、切实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岳阳生源高校毕业生及外地生源有来岳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整合各方力量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服务活动。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人社、教育体育部门要在各自网站开辟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服务专栏,协同为毕业生提供获取求职创业资讯的便利渠道。

(二)切实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县市区、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纯农户家庭、城乡低保户家庭以及残疾人、社会孤儿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帮扶,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制定“一人一策”的个性化援助方案,给予“一对一”的重点就业帮扶。要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上述重点对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人员时要确定年度招聘人员计划数5-10%的比例择优招聘上述重点对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以上重点对象要优先推荐岗位、优先安排见习培训、优先提供创业服务,对上述重点对象中确实难以就业的可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并重点帮助其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市场就业。对高校中的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司法、治安、卫生计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群团工作、生活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的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措施,将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统筹组织相关岗位开发和管理。在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工资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继续统筹实施“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基层服务项目,健全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我市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因空岗补员时,安排一定数量的招考(聘)计划定向招录(聘)在基层公共服务项目期满后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90%以上的企业,吸纳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在新参保(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中小微企业可从12%起步,非中小微企业可从14%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到统一费率20%,费率调整不针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具体按省人社、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具体操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和岗位信息公开发布的制度(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中央、省属驻岳企业以及本市国有企业组织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应在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消除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歧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除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纠正就业歧视行为。

(七)破除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四、着力激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金融支持、税费减免、政策奖补、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向推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倾斜;要发挥职能优势,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鼓励企业、高校、行业协会、群团组织通过多种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支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创新创业青年选培行动,至2020年,力争培养1000名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和500名开办中小微企业的城市青年创业人才。

(二)全面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全面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创业实践可计入学分。高校应制定并落实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办法。人社、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衔接,广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使每一名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高校在读学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均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鼓励开展创业孵化(实训、见习)。鼓励支持各县市区、高校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积极打造适宜高校毕业生聚集创业的新型创业孵化器和联合办公空间,着力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初创企业。市人社局要以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基地为依托,重点打造1家以上“众创空间”平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的空间。要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对于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创业的,在开业满1年后且能继续稳定经营的,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两年场租补贴和开办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鼓励支持高校创立完善各类创业孵化(实训、见习)基地,对孵化见习效果突出的,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商、税务、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对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切实降低初次创办企业的开户条件和相关资费标准,为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开立银行账户提供便利。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奖励。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向创业地人社部门申请,所需资金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高校,每年组织一次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竞赛,对获奖计划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跟踪扶持。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从事非国家禁止性、限制性行业的,均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型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给予担保贷款,微利项目在2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予以全额贴息。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投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协同探索面向高校毕业生的代偿机制,鼓励创业、宽容失败;要积极创新担保措施,鼓励高校、群团组织等为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反担保,重点解决贷款反担保难的问题。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符合《湖南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4-2020)》,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 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七)全面落实自主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应切实为高校毕业生创业主体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与人社部门做好信息衔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在3年内每年以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依法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建立人社、教育体育、监察、财政、发改、公安、民政、科技、工商、经(工)信、农业、国税、地税、质监、安监、司法、卫计、统计、人民银行和共青团、妇联、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处理有关问题。人社部门要会同教育体育部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资金投入,将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配套资金,加大监督检查,确保涉及高校毕业生的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教育体育部门要推动高校健全就业反馈和引导机制,把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创业情况作为高校办学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团委、妇联、总工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对接服务;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每年5-6月份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题专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舆论氛围。

(二)考核考评。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量化指标。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在促进高校毕业就业创业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对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贴息)和担保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主体责任不力、虚报就业率的高校,依法取消其当年相关经费补助并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