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1-13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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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九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原则

1、统筹安排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量入为出,优先保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落实。

2、及时编制原则。就业专项资金以公历年度为编制基础,按照规定时限编制、审核、上报。

3、专款专用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项目和程序使用。

4、科学透明原则。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强化预算编制透明度。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1月初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可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对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调整,并于每年1月下旬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于每年2月上旬将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五)省劳动保障厅编制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并于每年2月中旬汇总各市州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编制全省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再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于每年2月下旬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于每年3月初下达各市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执行。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内容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1、上年结余资金;

2、上级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取上年转移支付实际数的90%);

3、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4、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5、利息收入。

(二)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必须以收入预算为基础,重点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支出,合理控制支出规模。

1、社会保险补贴支出。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支出。根据预计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数和相关平均补贴数额测算确定。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和相关平均补贴数额测算确定。

2、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根据预计安排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数和当地平均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3、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根据预计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数和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4、培训补贴支出。

(1)职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数、已进城务工和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和相关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2)创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符合条件的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3)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支出。根据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目标任务人数和相关财政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4)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其他职业培训补贴支出。根据预计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人数和相关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出。根据预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已进城务工和有进城愿望的农村劳动者的人数和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6、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支出。根据预计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人数和相关政策规定补贴标准测算确定。

7、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支出。根据当年预计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合理确定。

8、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出。根据当年尚未到期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和当年预计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数额及利率测算确定。

9、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根据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事项计划及相关限额标准测算确定。

10、其他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三)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分析说明

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单位应对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予以分析说明,重点对编制年度的预计就业形势、就业目标任务、财政预计投入及重点就业项目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汇总编制的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后,各地要据此执行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1、收入预算的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过分解下达市州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支出预算的执行。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规定的项目支出,不得突破支出预算。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确需突破预算,必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要按照均衡支出的要求,保证每个季度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避免造成就业专项资金的突击支出和大量结余,确保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并按有关要求逐级报送季度报表。

3、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预算执行过程中,每个月(季)要根据财务、统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与预算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在每年10月份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和检查,通过核对和检查对全年预算进行预测分析。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调整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就业专项资金收支确需突破预算的,或遇重大政策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检查

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决算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据实编制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批准的各地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分配拨付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