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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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体局、教文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落实,根据省里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2、城市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学生使用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代购。收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作业本的具体数量及印刷质量由各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明确。

4、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我市实际征订的版本、省发改委核定的价格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高中阶段教育收费

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见附件二)。

2、高中阶段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各县(市)区高中课本费委托当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发的高中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版本和省发改委下达的价格分校从实核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备案。市直高中课本费见附件三,作业本费见附件二。

3、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

4、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5、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参照长沙市涉外办学收费标准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

1、中小学的教辅材料征订选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湘价教〔2012〕93号),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94号),岳阳市教育局、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市教发〔2014〕18号),岳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岳市教发〔2014〕20号),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岳阳市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岳市教通[2015]96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辅材料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协助工作为由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学生或家长自愿订购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征订和收费,严禁收费后不订或少订行为的发生(新华书店是教辅材料唯一发行单位)。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适当减免教辅材料费。2016年春季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2、寄宿费和公寓价格。寄宿费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分校审批办法管理。农村非义务教育阶段和城市中小学寄宿费每生每期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同时按栋(层)进行公示。公寓价格按学生自愿原则,实行分类定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实行公寓价格),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各县(市)发改委或物价局依照《湖南省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校审定。市直高中由市发改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备案。

3、伙食费。原则上要求实行购票就餐,确实无法实行购票就餐的学校也可采取最高定额标准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伙食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从紧核定;高中阶段具体标准,市直高中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县(市)区高中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备案。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就餐卡应实行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学校食堂要严格遵循“保本不盈利、不得对外承包”的基本原则,并按规定建立单独的伙食台帐,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

4、校服价格。按照岳阳的实际情况,校服价格继续实行限价管理和逐校审批办法。小学夏装最高不超过80元/套,小学春秋装不超过90元/套,中学夏装不超过95元/套,中学春秋装不超过110元/套。其质量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控质量标准。校服的具体价格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审核后,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严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5、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学生个人消费且经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毕应及时公布。校外活动费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四、进一步严格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1、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各县市区印发的教育收费文件应及时报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备查。

2、各中小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共同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务必做到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要求和规定的样式(见附件七至十)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务必做到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切实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3、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乱收费,对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4、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的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5、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如《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等),各地不得将其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发行机构订阅。

6、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7、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问责制。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附件:

1.2016年春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构成表

2.2016年春季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3.2016年春季市直高中课本费标准表

4.2016年春季小学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

5.2016年春季初中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

6.2016年春季高中教辅材料自愿订购参考书目和参考价格

7.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8.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9.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10.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