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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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教〔2010〕123号

各市州、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教育收费管理处)联系。

附:

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指0-3岁幼儿入托,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按照 “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省指导性标准见附表一。公办幼儿园可依据本通知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按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价格。部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较多的公办幼儿园应视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按生均培养成本由幼儿园自定价格;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按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由幼儿园自定价格。

公办幼儿园假期开放期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定价审批或备案申报制。公办幼儿园根据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本园实际运营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填报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同级财政、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根据规定制定价格后,在实施收费或印发招生简章或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报当地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幼儿园申请审批或备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实际招收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拨款、保育教育费收入、生均培养成本、教育发展基金预留情况、按国家规定其他必须提取费用的情况,民办幼儿园还须提供出资人回报情况;

(三)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须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教育及财政部门要求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于虚报成本支出的,应当责成幼儿园将多收费清退给幼儿家长,并在确定下一年具体收费标准时予以降低。

第八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赁费等(详见成本支出表)。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

幼儿园伙食费应单独列支,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并分月向学生家长公开伙食费收支帐目。

第九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幼儿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条  幼儿保育教育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经审批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一年之内不得调整。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获取回报,且在备案申报时不得将回报计入收费标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保育教育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十二条 保育教育费按学期、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或跨月收费。幼儿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幼儿入园后中途转园或退园要求退费的,须按在园天数计退保育教育费。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按月计退保育教育费,不满一个月的不退费。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按周计退伙食费,不满一周的不退费。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见附件四)。

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对贫困子女有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明示。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制定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资助。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第十五条 各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

(二)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五)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的;

(六)强制收取保险费和重复收取保险费的;

(七)强制统一代购幼儿用品的;

(八)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九)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回报的;

(十)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报经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十一)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应严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到当地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开园起试行一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一律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一: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指导性标准.doc

附件二: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doc

附件三: 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doc

附件四: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公示牌.doc

《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幼儿园11类收费违规将查处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自今年秋季开园起试行一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等11种违规行为将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只能收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

此次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含幼儿园,托儿所、班,其中托儿所、班指0~3岁幼儿入托。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省指导性标准见附表),公办幼儿园可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按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原则确定价格。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按生均培养成本由幼儿园自定价格;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按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由幼儿园自定价格。

此外,公办幼儿园假期开放期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

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

该办法规定,保育教育费按学期、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或跨月收费,伙食费应分月向学生家长公开伙食费收支账目。幼儿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幼儿入园后中途转园或退园要求退费的,须按在园天数计退保育教育费。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按月计退保育教育费,不满一个月的不退费。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按周计退伙食费,不满一周的不退费。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须实行定价审批或备案申报制。

不得强制统一代购幼儿用品

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不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的;强制收取保险费和重复收取保险费的;强制统一代购幼儿用品的;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回报的;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报经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指导性标准

幼儿园 日托 全托 托儿所(日托)

一、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80元 在日托幼儿园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50元

省示范园 500

市示范园 400

县级示范园 300

标准园 260

二、其他市(州) 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 在日托幼儿园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

省示范园 450

市示范园 380

县级示范园 280

标准园 240

三、简易园 100 在日托幼儿园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元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