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高中招生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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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高中招生有何规定?

答:(一)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合理引导普职分流,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本地普职招生计划。制定普职招生计划的基本原则为:1、必须以当地初中毕业生实际在校生为基数。2、必须以当地2011年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为依据。3、必须坚持普职1:1的分流比例。 (二)坚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制度。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命题,县(市)、区组考,全市统一网上评卷。任何单位、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高中招生考试。不准借学科知识竞赛的名义提前录取新生。高中招收音、体、美特长生的文化成绩只能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为依据。所有初中毕业生都必须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未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高中新生一律不予注册。 (三)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学生自愿、综合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以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要避免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简单转换为权重或与学业考试成绩简单相加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有利于促进普职协调健康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试行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至少将招生计划的40%按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合理分配到辖区内各初中学校。 (四)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继续跨县(市)、区招收部分高中新生。具体办法由跨县(市)、区招生的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凭市教育局招生介绍信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进行。未按程序批准,擅自跨县(市)、区招生的,一律不予注册。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五)关于特长生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招生时的政策优惠。为了鼓励学生发展特长,争先创优,高中招生对特长生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初中阶段,凡参加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比赛、体育比赛、美术比赛、科技创新大赛、电脑制作比赛,获得名次的学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九年级学年度学生被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拟定,中心城区高中招生优惠政策由市教育局市直教育科拟定。优惠办法必须在高中招生开始前向社会公开。 (六)普通高中学校在录取新生时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一是“限人数”,坚持按计划招生,招收的择校生不得突破规定比例;二是“限钱数”,招收择校生收费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限额;三是“限分数”,设置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制止无限制降分,确保普通高中新生质量。 (七)严格普通高中学生注册。凡超计划招收的学生、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取手续、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或无初中毕业学业会考成绩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凡是第一志愿为职业高中志愿的学生,不能录取为普高学生。普通高中新生电子注册于10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