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年降低过渡性调节金技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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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发[2004]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中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按各市州进行标准每年递减10%,10年内递减完。请遵照执行。

200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