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急诊连续住院费用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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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保函[2004]29号

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现行医保政策,急诊留观后转住院的参保病人,留观期间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但医保启动以来,各定点医院没有将此项费用连同住院费用统一报销,而是在病人出院后由单位医保专干来中心报帐。实践证明,这种管理办法既不利于费用控制,也给参保人员带来不便。为增强服务意识,方便参保职工,简化就医结算程序,经研究决定,从急诊留观到转入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改由医院直接与省医保中心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住院结算的急诊留观费用必须是参保病人本次本院在急诊室因急、危症抢救72小时内发生的急诊留观费用。

二、实行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所有急诊后连续住院所发生的急诊费均由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凭医保科审核认定通知,由医院住院科在住院登记时按明细清单或经分项划价留底双处方录入,急诊费用在系统中作一标识,与住院费用累积结算,病人急诊费用可作住院押金冲抵自付费用。

三、医保科在月初与中心结算时申报上月急诊连续住院费用。医保科必须认真审核病人急诊病历、分项划价双处方留存联、化验检查报告单、急诊费用发票,以上资料必须相符。医保科在月初与中心结算时必须提供病急诊病历复印件(加盖急诊科章),分项划价双处方留存联、急诊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医保科章)。上述资料必须分住院病人装订成册。急诊费用发票原件由医院财务科保存。所有急诊连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医院均次往院费用控制指标,不再增加指标额度。要求各定点医院医保科认真组织,协同有关科室严格掌握政策,从8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希望各定点医院严格区分急诊留观转住院与普通门诊的界限,严禁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