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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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来,各地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启动试点,目前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都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参保居民达到600万人,医疗待遇得到基本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进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扩大覆盖范围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增强责任,克服畏难情绪,强化宣传,加快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各统筹区要采用对居民进行全面登记,再动员缴费等做法,把应参保的人员全部纳入;三是充分调动街道、社区、中小学校的积极性,尤其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利用资源优势,结合门诊统筹定点,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部分扩面任务;四是制定新生儿及时快捷纳入居民医疗保险的办法;五是加强与新农合的衔接,准确界定人群的制度归属,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二、提高统筹层次,落实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基金保障效能,提高抗风险能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模小,保障人群大,必须实行市级统筹,才能有效发挥保障效能,提高抗风险能力。各地必须在市、州统筹区内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尽快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明确市(州)、县(市、区)、街道社区经办机构的职责、权限,充分调动县(市、区)的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普惠性原则,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受益面,增强制度的吸引力

(一)积极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可采取按人头包干预付方式,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为依托,探索建立门诊首诊服务、双向转诊和居民健康管理办法。将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门诊就医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50%以内。

(二)调整住院医疗待遇政策,适当提高统筹支付比例。各地要根据本统筹区基金收支情况,调整住院医疗待遇政策,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统筹支付比例,使居民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将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项目、血吸虫病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儿童意外伤害补偿机制。

(四)严格控制基金结余。各统筹区要严格控制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本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

四、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改进和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

(二)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为居民提供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在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引导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医院就医看病。

(三)逐步实现全省参保人员异地联网结算。先在市级统筹区内实现异地联网结算,随着全省联网工作推进最终实现全省异地联网结算。

五、加强经办基础管理,提升经办服务质量

(一)在全省加快推广使用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社区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二)加强社区基层平台和经办能力建设。充实社区工作人员,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

六、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七、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