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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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劳社政字〔2009〕4号

省直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的有关精神,切实减轻省直管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决定对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调整如下:

一、降低2009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下调为0.6%。

3、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1、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2000元调整为80000元,各支付段个人自付比例维持不变。

2、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1000元、700元、400元下调为900元、600元和300元。

本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