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 【字体:

(一)省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标准

  类   别

  定额结算标准

  1、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含侧切)

  1600/人次

  2、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

  2000/人次

  3、剖宫产无并发症

  3200/人次

  4、难产性剖宫产

  3600/人次

  5、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剖宫产

  4000/人次

  6、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无产后出血

  2800/人次

  7、阴道分娩合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

  3600/人次

  8、剖宫产并发产后出血

  4400/人次

  9、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

  4400/人次

  10、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妊28周-产后4周)

  5000/人次

  11、妊娠期疾病治疗(不包括终止妊娠)

  2000/人次

  12、计生手术及特殊原因的终止妊娠

  参照湘医险通字[2005]16号文件支付标准支付

  13、妊娠期检查

  单胎门诊检查:100/人次

  多胎门诊检查:120/人次

注:一类收费医院、二类收费医院按此标准执行,三类收费医院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25%。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日津贴标准按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计发。

(三)生育补助金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2004年度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为2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