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标准
类 别 |
定额结算标准 |
1、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含侧切) |
1600元/人次 |
2、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 |
2000元/人次 |
3、剖宫产无并发症 |
3200元/人次 |
4、难产性剖宫产 |
3600元/人次 |
5、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剖宫产 |
4000元/人次 |
6、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无产后出血 |
2800元/人次 |
7、阴道分娩合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 |
3600元/人次 |
8、剖宫产并发产后出血 |
4400元/人次 |
9、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并产后出血(输血2个) |
4400元/人次 |
10、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妊28周-产后4周) |
5000元/人次 |
11、妊娠期疾病治疗(不包括终止妊娠) |
2000元/人次 |
12、计生手术及特殊原因的终止妊娠 |
参照湘医险通字[2005]16号文件支付标准支付 |
13、妊娠期检查 |
单胎门诊检查:100元/人次 |
多胎门诊检查:120元/人次 |
注:一类收费医院、二类收费医院按此标准执行,三类收费医院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25%。
(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日津贴标准按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计发。
(三)生育补助金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2004年度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为2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