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市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就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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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启动十年以来,在帮助企业化解风险,服务工伤职工,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日,市工伤保险处处长李胜军针对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记者:目前我省部分地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出现赤字,待遇支付困难,我市工伤基金运行情况如何?

李胜军: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2013年我市共征缴基金1.76亿元,共支付基金1.57亿元,当期结余0.19亿元,基金结余率达11%。至今年3月份止,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6亿元,基金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能有力应对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帮助企业化解风险,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记者:我市老工伤人员有多少?目前他们的工伤待遇是否有保障?

李胜军:2011年年底,我市开展老工伤社会统筹管理工作,我市4.3万名老工伤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中市本级2.5万人。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老工伤人员享受旧伤复发治疗待遇,截至目前,全市共计有8453人次老工伤进行了旧伤复发治疗,282名1-6级老工伤职工及工亡亲属享受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

三、记者: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从工伤认定到伤残等级鉴定,再到待遇支付时间跨度太长,请问能否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服务对象?

李胜军:工伤待遇支付的前提是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认定是一项严格的行政确认程序,要经过认真的事故调查才能确认工伤。因为鉴定的结论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方的利益,只有在伤情相对稳定后鉴定的结论才更具有真实性,也才能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方接受。待遇支付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问题,有一个严格的审核程序。但从经办人员到分管局长,我们都严格规定了办结的时限,一般情况下,受理待遇支付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支付到位。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到待遇支付,都有《工伤保险条例》严格规定的程序,涉及到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不宜随便简化。但是为了方便工伤职工,我处在全国率先推行了轻微伤待遇支付办法,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伤,不用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可一次性申报待遇。

四、记者:建筑行业是农民工比较集中且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我市该行业目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如何?

李胜军:我市启动工伤保险以来,就针对高风险行业参保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率先破解了建筑项目参保缴费的难题,受到建筑部门、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等多方面认可,2012年底市人社局联合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实行“项目参保、造价计费、一次缴纳、全员覆盖”,2013年度全市建筑项目参保158家,参保员工39029人,缴纳工伤保险费2418万元,参保项目在98%以上。

五、记者:用人单位和职工联合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事情时有发生,请问对这类案件将如何处理?

李胜军:根据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又通过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今后,我们将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此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查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欧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