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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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湘劳社政字〔2007〕4号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建工)局: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保,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限。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9%,原则上由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保险范围覆盖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但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包括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8%;对连续二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5%。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它务工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伤亡的务工人员同时重复享受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农民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经申请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也可一次性结清。其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六、建设单位分别直接发包的工程,由相应施工单位在工程报建时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七、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八、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相关收支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要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水利、交通等施工企业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