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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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 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或企业自负。职业(工种)类别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4号)规定执行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为:A类不低于300个标准学时B类不低于200个标准学时,C类不低于100个标准学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本办法所称就业技能培训指四类人员就业前参加的技能培训及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上岗前参加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中没有取得拟上岗专业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就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的补贴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机构确定。

  (一)就业前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数量每两年从省内现有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和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中通过竞争性招投标谈判方式择优选择,将推荐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文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所属培训机构达到相应培训条件,教学场地和师资符合定点培训机构条件要求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由本企业承担岗前培训任务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须组织新录用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条  企业申请培训条件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下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填写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培训任务(补贴):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且不低于60%的培训经费用于组织本企业生产一线员工技能培训;

  3.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4.当年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六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年初根据就业资金预算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各地实际,对市州下达就业技能培训指导性计划。

  (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里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培训计划。

  培训对象可自主选择本省内省、市、县各级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培训计划,以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为主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

  第七条  培训要求。

  (一)技能培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培训期限可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能状况,参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脱产半脱产相结合的培训方式。

  (二)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接受监督检查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培训就业名册、获取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教师名册等。

  第八条 管理方式。

  (一)就业培训实行开班前申报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在每期开班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学员名单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票据本期培训班经费预算等材料。

  (二)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时派出专人对备案办班的培训机构进行核查,现场核实培训情况主要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情况。

  (三)培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九条  补贴原则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补贴标准先减免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需将培训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委培机构。

  第十条 申请方式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培训后就业和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情况申请补贴。在每季末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签字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乡镇)及外地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提交委培协议);

  6.录有上述参加就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7.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8.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相关单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将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和标准等)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三)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每季末按规定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期满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培训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