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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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土地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户;不得滞留、挪用、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转移、截留、延迟缴库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征收(收购)人等。

二、严格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支出。包括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征收(收购)补偿方案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收购)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按照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安排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四)城市建设支出。指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城市供水排水、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根据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教育资金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计提的铁山水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等支出。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和市、区国土、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控制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尤其是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要严格界定有关土地出让成本支出项目的范围和内容,严禁超范围、超比例增加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扩大土地出让成本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

三、加强计划供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国土局申报下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供地计划,供地计划应包括供应土地周边水、电、气、路、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市国土局根据申请,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建计划,科学编制市城区年度供地计划。供应的土地应符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厅备案的供地计划;未列入供地计划的土地一般当年不予供应,确需供应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决定。

同时,为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确保“熟地”出让,即:宗地全面完成征拆补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到位后才予出让。特殊情况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暂未到位而宗地确需出让的,该宗地拍卖起始价要综合考虑应完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后的“熟地”价格来确定,即:在该宗地未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加上该宗地应完成基础设施配套的投入。宗地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按经测算的市城区单位面积(亩)基础设施配套投入均价乘以宗地面积计算。

四、统一市城区土地交易平台

市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由市城区土地储备与出让委员会研究决定(其中各区工业用地出让由各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土地出让(含全部工业用地)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公开交易。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五、统一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模式

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含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全部工业用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市财政按规定进行结算和处置。

六、明确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办法

(一)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土地出让收入,未达到“熟地”条件出让的,由市财政分辖区(部门、单位)集中拍卖起始价中包含的基础设施配套应投入部分后,再按剩余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含广告费、下同)、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等,其余部分作为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返还给市直部门单位、区财政和市直投融资平台。属“熟地”出让的,市财政不集中;市财政未集中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计提各项税费。具体如下:

1.市直部门单位:先由市财政集中拍卖起始价中包含的基础设施配套应投入部分后,再按剩余土地出让成交价款计提40%;

2.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市直各投融资平台(原挂靠在各投融资平台名下的土地),先由市财政集中拍卖起始价中包含的基础设施配套应投入部分后,再按剩余土地出让成交价款计提26%;

3.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计提比例为6%;

4.云溪区、君山区计提比例为3.5%。

上述市财政计提的资金中,岳阳楼区、南湖新区未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已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央和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铁山水资源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50%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云溪区、君山区已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央和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凡应计提未计提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返还的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中自行计提。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提留中应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由市财政局与省财政厅统一结算。

(三)若市直投融资平台存在与计提的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计提的额度内酌情安排其相关项目使用。

(四)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存量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五)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过程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为支持和促进区级经济发展,市财政对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工业项目用地集中拍卖起始价中包含的基础设施配套应投入部分后,只按剩余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计提。

(六)市属和岳阳楼区、南湖新区所属国有及集体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收入,先由市财政集中拍卖起始价中包含的基础设施配套应投入部分后,再按剩余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8.5%计提专项基金,并按土地出让纯收入的1%计提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

(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退二进三”企业,其原厂区土地依法转变为经营性用地后,先由市财政集中拍卖起始价中包含的基础设施配套应投入部分,再按剩余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8.5%计提专项基金,并按土地出让纯收入的1%计提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最后再按市人民政府“退二进三”政策办理。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根据项目出资渠道和“市区统筹、综合平衡”的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进行综合平衡管理,对确实难以平衡的市、区项目,市财政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3.5%计提。

(九)经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7月1日前批准并启动的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先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3.5%计提并按土地出让纯收入的1%计提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费,待垫资回报核定并入成本后,再综合核算提留其他资金,并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办理。

(十)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土地出让项目需调整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决定。

七、认真执行市城区土地成本和收益审核结算办法

(一)土地出让成本包括报批费用、征地和征收(收购)成本、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用、财务费用五个部分。其中,报批费用、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依据合法票据据实列支;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成本由国土部门审核,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收购)成本由住建部门审核;财务费用为各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原挂靠土地的市直投融资平台当年为储备土地筹资而发生的费用,按当年宗地筹资情况和土地出让情况在土地出让成本中分摊。

(二)宗地出让成交后,市国土局应将宗地出让收入按辖区进行分类和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与区人民政府、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的审核与结算。

(三)区级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和审核:

1.区人民政府自行筹集资金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或区土地储备部门自行收储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直接返还给区财政;土地出让成本由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宗地成本。各区人民政府应将完成征地和征收(收购)补偿后的净地交由市、区土地储备部门进入土地储备库。

2.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收储的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财政进行结算;土地出让成本由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宗地成本。如返还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够支付土地出让成本的,由区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四)原挂靠在市直投融资平台名下的土地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土地出让成本由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宗地成本并由市财政局返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直投融资平台、市直部门单位进行结算;土地收益由市财政局直接返还给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部门单位。如土地出让收入的返还部分不够支付土地出让成本的,由市直投融资平台和市直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五)市属国有及集体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返还给企业改制财政专户或企业改制实施单位,再由企业改制实施单位与市直改制企业进行结算。岳阳楼区、南湖新区所属国有及集体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返还给区财政,再由区财政局与改制企业进行结算。

(六)由市棚改公司出资的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市直部门和区级单位的存量土地,纳入该棚改片区土地统一管理。该棚改片区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本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市级统筹、综合平衡”的原则全额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对其土地出让成本和政策性提留进行统一核算。

(七)上述市财政返还土地出让成本和收益以及市土地储备中心结算土地成本应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责任追究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相关土地价款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二)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严格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各区应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云溪区、君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各区自行统筹安排。

(三)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应严格按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分别负责辖区内20米以下道路以及相应的水、电、气、网、线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自行统筹安排。

(四)本通知规定不影响市对区原有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6年7月1日前已成交的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按原办法进行管理。过去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