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有私有产权房屋或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申请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申请地户籍的。
(四)在申请地已经领取征收安置补偿金的。
(五)已租住廉租住房的。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