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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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告登记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房地产行业统一发票和契税凭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和管理中心现场调查证明;

特别提示:此四种类型提取业务,要按照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市级法规"面中<关于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补充若干规定的说明>之规定办理。

     5、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银行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借款抵押合同、借据和加盖银行印鉴的未还清贷款证明,经审核后,提取不超过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打在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6、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有两种提取类型:

    类型一:职工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经单位盖章后,提取不超过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打在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

    类型二:职工每偿还贷款12期申请对冲还贷,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规程>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申请表>,提取12期还贷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7、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夫妻双方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无房)、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证明和水电费发票;

8、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0、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单位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卡、低保证、居委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提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调动)未满一年的,则需提供外地户口本或凭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联系函办理提取;

14、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患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病医疗提取实施办法>所列十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提供病症确诊书、病历证明(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用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和收款医院(提取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15、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