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我市对支取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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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对支取住房公积金有何规定?

答: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㈠对于购买单位福利住房和房价低于商品房价格的集资房,不再支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㈡职工经市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可以支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㈢职工将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可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㈣职工出具由房产部门提供的危房证明,大修或拆换住房主体构件,可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㈤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持相关法定证明,到市管理中心支取职工个人帐户内全部余额。㈥下岗、辞职、买断工龄的本地户口职工,虽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余额按《条例》规定一律由管理中心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