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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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推动“隐患清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安全隐患动态清零,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近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努力打造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升级版。

2017年9月初,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人员起草了《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工作考核办法》,并经多轮讨论修改和征求意见,形成了《湖南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包括总则、严格标准、隐患排查、隐患交办与动态清零、考核评估、奖惩措施和附则。其中,第三章隐患排查,主要明确了安全隐患省市县分级排查、排查的重点内容、排查方法及隐患的认定要求;第六章奖惩措施,明确了对于考核排名的结果,各级要参照省对监管部门、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奖惩。

我们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关口前移、动态清零、奖惩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照处早处小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实施精细严管。

各级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如何落实?

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

企业要依法经营,取得相关资质,从业人员有资质要求的,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把关。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落实好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规范化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安全“隐患清零”管理办法,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保障工作经费。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等活动,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到位;各乡镇、村居要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和信息报送制度,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必须履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及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通过自主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和应用智能化监管平台以及车辆定位终端设备,并加强运维管理,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控平台监控的,平台须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确保“两客一危”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级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全面应用智能化监管平台,并实现部门与企业监管平台的网络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隐患排查重点有哪些?

按照既定标准和要求,企业开展日常隐患排查,省、市州、县市区要按要求组织对企业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的督查。其中,省每半年开展一次普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市州每季度开展一次普查,每月进行抽查;县市区每月开展一次普查,每周进行抽查;乡镇、村居加强日常管理。省、市州普查要对所辖的行政区域实现全覆盖;县市区普查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实现全覆盖;企业日常隐患排查要实现所有车辆全覆盖。

企业排查重点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

(二)交办的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四)客运站场、车辆、危货运输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五)人员和车辆的安全例检落实情况;

(六)省际市际长途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情况;

(七)“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八)监控平台显示的超速、疲劳驾驶、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等情况;

(九)其他情形。

监管部门督查方法

(一)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检查;

(二)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暗访;

(三)采用群众举报的方式,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督查;

(四)采用智能平台监控的方式,随机抽查企业、车辆、从业人员。

隐患交办和动态清零权责如何划分?

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主体,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立行立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企业和本级监管部门都应建立工作台账,台账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内容、引用规范标准、整改时间、销号时间、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结果、验收情况等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交办会、通报等形式将隐患清单及时向下级单位进行交办,并利用交办的机会,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单位在收到交办的隐患清单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销号。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进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其中,省级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验收情况要及时报交办单位,上级单位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如何进行考核评估?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半年普查,分季抽查,按月通报“两客一危”动态监控平台数据排名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组织的全省普查要计分排名,考核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季度普查,分月抽查,按旬通报平台数据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组织的市州普查要计分排名。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月度普查,分旬抽查,及时通报平台数据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组织的县市区普查要计分排名,并通报到相关企业。

奖惩制度怎样落实?

关于奖励

省交通运输厅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排名。考核评估排名结果靠前、工作落实到位的,采取相关措施给予表彰奖励:

1.对排名前5位的市州、前10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

2.省通报表扬的市州和县市区,在交通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考虑;

3.设置安全生产奖补资金,对综合排名前5位的市州给予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处罚

企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相关措施给予处罚:

1.对符合罚款条件的,坚决依法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罚款到位;涉及的运输企业有补助资金项目的,停止项目资金补助。

2.对督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各级要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内暂停该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

3.对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严重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并按程序吊销有关证照。

4.对违反超速超载等相关规定、被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申领从业资格证,相关情况抄告同级公安交警部门。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要采取相关措施给予处罚:

1.对排名后2位的市州、后10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年度交通运输目标考核范畴;

2.对排名最后1位的市州、后10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并抄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

3.对排名后2位的县市区进行黄牌警告;

4.对连续两次普查排名最后1位的市州、后10位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采取停拨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的措施;

5.对发生同责及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各级监控平台要确保实时监控,对于篡改数据、关闭监控、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应付检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对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对于“隐患清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