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岳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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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岳市教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合作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包括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管理及教育教学辅助性工作人员。

一、聘用管理

 

1、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教师聘用遵循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

(3)高中阶段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

(4)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6)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7)无涉邪教、传销、地下六合彩等非法组织问题,无犯罪记录。

3、聘用程序:

(1)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辖区内民办学校教师的聘用工作。

(2)各民办学校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料,通过教师信息系统查看应聘人员有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3)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近期相片;

②毕业证书 ;

③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④计划生育证明;

⑤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涉邪教等非法组织问题的证明。

⑥民办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个人简历、资格登记审查表、体检证明、业务档案、获奖证书等)。   

(4)民办学校与受聘人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民办学校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师。对曾与其他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聘用时应查验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教师的,知情后应立即解除本单位与该教师之间新的劳动关系。受聘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本人承担责任。

5、民办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任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相关当事方可以自由决定续(解)聘。聘用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6、聘用合同的签订:

(1)民办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市直民办学校统一使用由岳阳市教育局编制的《岳阳市民办学校教职员工聘用合同书》文本,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要求使用辖区内统一的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文本;

(2)学校董事会公开聘任校长,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事长代表学校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

(3)聘任学校工作人员,由校长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加盖学校公章。聘用教学人员必须先试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录用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4)聘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7、解聘程序:

校长的解聘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他教师与管理人员的解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民办学校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受聘教职员工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经查实,由学校予以清退或开除,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被依法解聘的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教师配备、流动

9、各民办学校受聘的退休教师,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6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1岁。受聘的校级领导一般不超过66岁。特殊贡献者根据身体情况可延长至70岁(如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国家级劳模、特级教师等)。

10、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具体规定参照岳市教发[2008]42号文件执行。

11、民办学校间教师正常流动,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业务管理

12、各民办学校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为所有受聘教师建立业务档案,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13、民办学校教师在聘用期满后,流动到其他单位需要转迁业务档案的,由新工作单位发函,原工作单位收函后一周内负责转迁。

14、民办学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支持和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教研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业务水平。

15、民办学校教师的职务评审由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16、教师考核

(1)民办学校每学年负责对受聘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学校应将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归档,并作为教职工职务、工资晋升、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教师考核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3)民办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个人总结、教研组及年度评议和群众测评等进行综合评价,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在册的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的在册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学年度应不予续聘。 

(5)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教师培训

17、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各民办学校要切实做好受聘教师任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支持和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18、民办学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成绩考核和登记制度,并且每年审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必备条件。

19、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20、民办学校教师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觉、积极地参加各种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思想水平。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每2年要到相关企业学习锻炼一次。

五、教师的权益和义务

21、民办学校教师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文告知聘用教师。

22、民办学校要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保障工会活动经费,保证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能。工会应指导帮助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代表教师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积极维护教师合法权益。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3、民办学校应建立董事会和教代会制度。学校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经费收支、教师聘任与解聘、工资福利与奖惩等重大事情应经董事会研究,提交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

24、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工会、教代会组织的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对民办学校评先、年检和督导的重要内容。

25、民办学校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26、民办学校应保证教师参加上级规定业务培训和教研科研活动的时间与经费,积极做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

27、民办学校应关心教师生活和心理健康。重大节假日或教师家庭发生重大事件学校领导应组织慰问。

28、民办学校教师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计划生育政策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履行教师职责,不擅自离岗,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师休产假、病假(突发病除外)建议提前一个月以上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4)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5)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6)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7)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合法途径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8)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散布有损于学校声誉的言论,保守学校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9)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聘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10)严禁教师及工作人员在辞职或另聘他校时带走学生。若发生此类现象,各民办学校不得聘任该教师或工作人员。

(11)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29、民办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具备中小学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相应身份的在册教师,可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0、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参照省、市职改文件执行。

31、为了保证民办学校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学校必须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组。推荐组按省、市职改文件规定组成,并按文件规定报批。民办学校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审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正常化、法制化、规范化,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增强教师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责任意识。

七、教师奖惩

32、民办学校在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33、在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可与公办学校教师共同参与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表彰。

34、加强对民办学校评先、评优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并在学校审批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评优工作。

35、民办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可依照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名单在岳阳民办教育网上予以公布,并禁止其他学校再次聘用。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上报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取消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非法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课;

(2)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5)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用侮辱、谩骂、讽刺学生的语言,由此造成学生精神伤害及其他后果的,当事人要承担一定责任;

(6)违规招生,哄骗学生入学,乱挖其他学校的学生和老师;

(7)巧立名目,擅自收取学生费用,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家长、学生钱财;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

八、教师工龄、教龄计算

36、民办学校在册教职工聘期内可计算工龄,参加教学工作的可计算教龄。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原公办在职教师回原单位工作,工龄、教龄可以连续计算。在岗未在册人员在市、县(市)区教育局教师流动管理站建立年度考核档案的,聘期内的工龄或教龄予以备案,需要时可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九、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37、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民办教育事业,各校应设立教龄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增加教师工资。

38、民办学校应为在册教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的费基、费率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39、要加强投保基金的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专款专用,分别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定期公布缴纳情况,接受教职工与社会监督。

40、聘任合同期满,投保人员在本市社保部门统筹范围内流动者,其缴纳投保基金不必转移,可办续保;在社保部门统筹范围以外流动者,应允许给予流动,转移数额按有关规定办理。

41、投保人员增减和缴费工资变动,应及时办理增减和变动手续。

十、违规责任

42、民办学校或受聘教师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3、民办学校或受聘教师因违反《岳阳市民办学校教职员工聘用合同书》约定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或通过教育、劳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教师对解除聘用合同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提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校长、办学者以权谋私或对教师打击报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董事会解除其职务;其他行政人员以权谋私或对教师打击报复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校长解除其职务。

45、受聘教师违反本规定,出现没有履行应尽义务、损害学校或其他师生权益、进修培训合约未到期擅自提前离职等违法、违规和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学校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录入教师信息系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通报批评,取消其3年内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及限制聘用等。

46、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或被依法解聘的人员,如有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学校可报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解释及实施

47、本规定由岳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48、如果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为准。

49、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