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岳阳市教育局关于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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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教发[2008]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为了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参照外地经验,现就我市选派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受支教的民办学校为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批、自有场地、办学设施基本齐全、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历教育学校。

二、支教教师为在职、在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办学校教师。

三、市直学校中每年可按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选派支教教师,但必须由民办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办学校挑选的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五、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教师保留公办学校教师身份,其基本工资由原学校发放,津贴和奖金由民办学校发放。

六、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教师同支教的民办学校签订合同,合同期为1-2年。

七、支教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必须服从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在民办学校的年度考核结果均进入人事档案。

八、支教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满后,原则上回公办学校工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