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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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

县级工商局(岳阳楼区范围在市工商局一楼注册办证厅,咨询电话8844230)

决定机构

县级工商局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9)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10)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食品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2)审查与决定

1.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a.申请许可范围中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场销售食品的;

c.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d.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e.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2.食品流通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查人员为县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为县级工商局长或主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局领导,负责审核批准。核准人员也可以委托县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代为核准。

3.许可机关应当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期限

二十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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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按照《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岳市工商[2010]84号)实行监督检查。

 

咨询渠道

通过电话咨询

责任追究

按照《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岳市工商[2010]84号)实行责任追究。

 

联系电话

07308208161

办公时间及地址

周一至周五,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及已获授权的工商所

关键词

食品流通许可、证件办理、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