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科室) |
食品安全许可科 电话:8258791 |
事项名称 |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
简要办事程序 |
受理—审查—决定 |
申报材料 |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2、拟经营场所合法的证明;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经营场所和厨房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6、洗涤、消毒、冷藏、三防、更衣、废水废物处理等卫生施说明。 |
审批条件 |
1、具有与餐饮服务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餐饮服务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说明 |
小型餐馆(40平米以下)50元;中型餐馆(40—200平米)100元;大型餐馆(200—400平米)150元;特大型餐馆(400米以上)200元。 |
收费依据 |
湘价费[2003]44号文件执行 |
关键词 |
药监局、《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