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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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妇处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2002年6月17日印发)

  (二)办事职责

  由省卫生厅基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查,审查后出具相应的意见。

  (三)办事条件

  符合卫生部印发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在60天内审批完毕。

  (四)办事程序

  申请→厅基妇处受理→组织专家实地审查并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

  (五)办事纪律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参加审查的专家和行政人员不得接受申请单位任何形式的请吃和礼品,否则将给予直接责任人以降级或行政处分。

  (六)办事结果

  根据专家的意见,由厅基妇处出具能否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对不能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

  (七)服务承诺

  对申请单位由厅基妇处在60天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严格按规定,不徇私枉法;按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正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