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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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处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办事职责

  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厂矿及其他部门要求设置医疗机构、30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肿瘤病、精神病、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戒毒中心、血站(血液中心)、采供血浆站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办事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外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不在此列。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向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规定的全部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法规进行审查;

  3、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备案后,15日内予以回执。

  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代表人)将设置申请书交负责办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规划审定是否接受→审核各种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资信证明→向上一级行政部门上报《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予以答复。

  (五)办事结果

  审查批准,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六)服务承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建院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