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对象:第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持有人
许可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资料)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补办Ⅱ、Ⅲ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条件。
许可流程: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0731-88635903,传真:0731-8863338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资料时间)。
二、资料审查
(一)责任岗位:省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公告与送达
(一)责任岗位: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发证的,由局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制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发证的,由局政务服务中心将写明理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一份)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88633372。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2、登报声明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作废(提供报纸复印件及原件);
3、承担遗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