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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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科室)

    医疗器械监管科    电话:8842607

事项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简要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2、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对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公司)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的自查报告;5、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拟经营第Ⅲ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应提供相关产品技术培训或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文件;6、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附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职务确认文件及聘用合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7、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文件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结构图表;8、主要维修仪器和经营、仓储设施清单;9、经营场地和仓库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平面位置图,储存条件的说明(针对产品性能、要求须达到储存条件)10、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3、按照《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门店)现场检查验收标准》或《湖南省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经营验配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收费说明

       400/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7]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键词

药监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