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现将工商联络员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
(二)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年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二、备案办理机构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迁移登记,换领新营业执照等业务时,同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申请联络员备案。
不办理其他登记业务,只办理联络员备案业务的企业,具体经办机构咨询本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后办理。
个体工商户联络员备案在设立登记的工商、市场监管所办理。
三、工商联络员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一)企业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附表5《联络员信息》;
2、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登记的除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提交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登记的除外)。
相关表格可在湖南工商红盾信息网下载(http://www.hnaic.gov.cn)。
四、其他有关事项
工商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程序到原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