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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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是特别困难的群体。逐步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基本医疗保障,是关注民生,保护农村贫困农民,有效缓解农村因病致贫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减轻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他们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利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湘民保[2004]3号),现就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农村医疗救助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优惠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加大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力度。

二、经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可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减免优惠。各地要积极引导参合农民和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在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因患重病、疑难病症需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需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对补助后的自付住院费用(含起付费用)再给予10-15%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日清日结制。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参合五保户、低保户人员自付的住院费用实行减免优惠。农村参合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在乡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补助后的自付住院费用再给予10%的减免;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住院总费用给予10%的减免,减免部分在合作医疗结算时应全部按其自付项目的费用核销。

五、患有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参合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其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可在规定的补助标准上再给予适当补助。

六、实施“降消”项目的县市区,参合低保人员计划内住院分娩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可通过申请“降消”项目贫困孕产妇救助,按项目规定的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其中难产和严重产科并发症的孕产妇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补助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其自付费用的总额。

七、农村五保户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低保户人员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或者部分资助。参合五保户、低保户人员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50%和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20%和15%的医疗救助。转诊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救助。原则上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员住院减免费用和合作医疗补助费用,分别由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审核后即付即补;医疗救助的补助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支付。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补助与减免优惠措施的落实。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审核、兑付、结算流程,积极做好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督促、指导对农村参合五保户、低保户人员各项基本医疗保障措施的落实。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