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

来源: 【字体:

湖南省卫生厅文件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卫合医发〔201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尽快制定落实好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的相关政策,切实解决这部分困难弱势群体的医药费用负担问题。

二、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优惠的对象,必须是经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是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三、农村五保对象患病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确需转诊到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具体规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时须持《合作医疗证》、《五保证》及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

四、各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省新农合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为五保对象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对五保对象实行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或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小病大养、过度医疗、乱检查、滥用药、不合理收费。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该五保对象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

五、新农合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不低于75%,补助后的基本医疗费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六、五保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全额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农村五保对象所在的县(市、区)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管理经办机构结算,结算工作应在上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救助管理系统的对接,简化审批手续,避免重复审批,形成制度衔接、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统一监管的运行机制。

七、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抓好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不断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确保管理和补助到位。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户的年度资格确认和复审严格把关,加大对农村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力度,积极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支付。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资金的及时到位,督促、指导农村五保对象各项医疗保障措施的落实。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