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大病医疗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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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医保年度90元标准,由参保单位统一于每年四月份向医保中心一次性交纳。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时,大病医疗互助即可开始按一定比例支付参保病人年度内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至12万元以内的大病医疗费用,但个人要承当不超过8%的费用。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

年度内新增参保人员要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中途退保人员不予退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