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岳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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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本局依照2017年度食品抽检计划,对岳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抽样检验。2017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岳阳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17-1054),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手撕鱿鱼”(标示生产企业:广东盈盛食品有限公司;批号:2017/08/17;保质期:9个月;规格:60g/包)的“苯甲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本局执法人员收到该报告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有上述食品“手撕鱿鱼”。

现查明:2017年9月6日,当事人从成都中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食品“手撕鱿鱼”(标示生产企业:广东盈盛食品有限公司;批号:2017/08/17;保质期:9个月;规格:60g/包)共30袋,以9.5元/袋的价格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涉案货值285元,获销售所得285元。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手撕鱿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要求,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使劲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元;2.处以罚款50000元,款没款合计50285元,现已处置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