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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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2、执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食品流通许可。

3、执法对策及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执法主体:工商行政管理局

5、执法程序:(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依法给予处罚的,应当登记立案。(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查清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4)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6、执法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7、法律救济:

8、联系单位:临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安股

9、办公地址:临湘大道1号

10、联系人:周立文

11、联系电话:3721122

12、关键词:未经许可 食品流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