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零售药店协议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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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医疗生育保险科
责任人 科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权力行使依据

1、《转发〈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岳市劳社〔2009〕77号);

2、《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认定标准〉的通知》(岳市医险〔2009〕49号);

3、《关于加强协议零售药店准入管理的补充规定》(岳市医险〔2009〕89号)。

受理(适用)范围

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年检合格的非个体零售药店。

申报条件

1、能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和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近两年在工商、药监、物价部门检查中没有违法乱纪纪录;

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营业场所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3、能保证基本医疗用药供应,提供24小时昼夜服务,所缺药品能在24小时内配齐;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他上岗营业人员必须有经地级以上药监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5、单位所有正式职工参加了所有的社会保险;合同制工人都签订了有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并为其缴纳了所有社会保险金;

6、承诺不经营药品以外的日常生活用品、化妆品、食品;

7、承诺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须的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等),具有熟悉的操作人员和相应的操作场所;

8、营业场所内没有违法、违规广告,没有设置坐堂医师,没有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方式销售药品;

9、购进药品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合法票据,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销售药品建立有销售台帐。进货台帐与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0、未购进、销售假劣、过期、失效药品;

11、营业员熟悉所售药品的性能、规格及用途,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12、营业场所有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申报材料

1、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的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零售药店人员分类名册;

5、药士以上人员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其他上岗营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健康体检证;

6、零售药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和时限

1、在每年规定的受理审批期间,医保处接受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受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分下列情况做出处理:①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申请人,并允许补充资料后重新申请;③申请的药店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回资料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2、个人帐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在确认申请资料符合规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门店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签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转给基金征缴科,核定药店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并督促其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科长、基金征缴科科长在5日内审批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报分管处长审批;

3、分管处长对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具意见;

4、处长对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签具意见。

监督检查

1、个人帐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应建立协议零售药店准入台帐,并将准入审批资料进行存档;

2、分管处长、处长应对审批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责任追究

按照《关于印发〈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市劳社〔2009〕47号)执行。

责任编辑: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