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 | 市医疗生育保险处 |
---|---|
责任人 | 科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
权力行使依据 |
《关于转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市劳社〔2000〕44号) |
受理(适用)范围 |
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协议管理药店。 |
申报条件 |
1、定点医院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定点门诊及协议管理药店已经过医保处认定。 |
申报材料 |
1、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个人账户费用审核结算申报材料:①个人刷卡凭证;②结算申报单。 2、定点医院特殊人群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申报材料:①个人住院费用结算单;②个人住院费用发票;③住院费用结算申报单。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按月申报结算资料,每月15日前为申报期,受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分下列情况做出处理:①申请结算资料齐全,予以受理;②申请结算资料不齐全,当场退回,并允许补充或更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结算。 2、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受理岗位在接受个人账户费用结算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结算,并打印纸质《基金拨付单》,结算数据同步传到基金管理科。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科长对审核及结算情况进行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纸质《基金拨付单》上签具意见,移交分管处长审批。 3、分管处长、处长、分管局长逐级对结算情况进行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纸质《基金拨付单》上签具意见。 4、结算单返回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受理岗位,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出具收款收据。 5、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将结算单及收款收据移交基金管理科进行基金拨付。 |
监督检查 |
1、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应建立审核结算台账,并将结算资料进行存档。 2、分管处长、处长应对审批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3、基金管理科、稽核审计科对是否按协议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
责任追究 |
按照《关于印发〈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劳社[2009]47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