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其他。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需提交委托书;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4、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
5、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
6、提交经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备案———市州公安局面见申请人、收费、审批、打印票据、制证———申请人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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