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市州司法局对申请材料等经审验合格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电话:0731-8458607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厅律师管理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办理调出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办理调出手续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如同意办理调出手续的,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收回申请人律师执业证书,向申请人拟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并邮寄(或申请人自带)申请人律师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