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律师调入省内执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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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
办理指南:

1、本省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

2、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同意调出。

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律师事务所财务已结清、律师业务已办理完结等证明;

5、与拟调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拟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州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电话:0731-8458607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厅律师管理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办理调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办理调入手续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如同意办理调入手续的,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向申请人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调档函》。
咨  询: 0731-84586004
受理机构: 省司法厅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乘车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