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12号) |
办理指南: |
1、本省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 2、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同意调出。1、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律师事务所财务已结清、律师业务已办理完结等证明; 5、与拟调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拟聘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州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电话:0731-8458607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厅律师管理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办理调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办理调入手续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如同意办理调入手续的,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向申请人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调档函》。 |
咨 询: | 0731-84586004 |
受理机构: | 省司法厅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
乘车路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