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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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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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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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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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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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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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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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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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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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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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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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1、机动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经查验,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4、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5、使用年限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批准延缓报废;
6、外省市机动车需出具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
(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2、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3、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不属于大型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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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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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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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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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2、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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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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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需补齐、补正的,许可期限从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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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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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事业性收费):未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每次检验含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5元,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收取。超过规定检验时间尚未满一个检验周期检验的,按同类机动车检验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超过一个检验周期以上的,在第一次检验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同类机动车周期检验次数累加收费额。超期检验的车辆,只能由交警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证时收取超期检验费。
(1)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联合收割机)上线检验 每车·次100 元, 机动车安全技术人工检验收费减半收取。属于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规定免检的新机动车上户,只进行新车上户人工检验(包括变更、转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它机动车辆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得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第一次复检不收费,从第二次复检开始,每次按第一次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流动检测120元/车次)
(2)摩托车上线检验, 每车·次50元 ,新车上户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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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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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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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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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njj.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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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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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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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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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9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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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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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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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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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办公地址: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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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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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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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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