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考区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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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本考区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考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项收费必须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三、所有收费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将专款挪作他用。

  四、各项考试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五、严格按照各项收费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将费用汇缴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考区、考点或各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

  六、对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许可证》,或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行为,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考试经费的使用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