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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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厅发〔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的规定经研究,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部分科目现将免试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精神严格审核报名条件,认真做好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