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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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

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许可对象

拟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的生产目标;
二、有相应的育种场所和设备;
三、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四、所有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规范并达到一定数量;
五、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六、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七、有严格的育种资料和生产台账。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生产规模种畜禽数量、生产方案目标、种畜禽来源、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及技术、、生产及饲养条件、生产管理情况、有关制度制订情况;
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0-878857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动物诊疗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动物防疫监督站动物防疫监督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必要时对动物诊疗场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分管副站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站长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市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畜牧水产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承办人制作《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岳阳市畜牧水产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8788583



责任编辑:畜牧水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