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8日,我分局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4303180817315-S),南湖新区镇谭腊香店所销售的“开口爽”老坛-酸菜(生产企业: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18-8-8;规格:400克/袋;保质期:12个月),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中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的要求。2018年9月1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4303180817315-S)送达南湖新区谭腊香,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剩余“开口爽”老坛-酸菜3袋(生产企业: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18-8-8;规格:400克/袋;保质期:12个月)。现场予以没收。经现场检查,该店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并不清楚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后,处理意见:1、没收“开口爽”老坛-酸菜3袋。2、免予处罚,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