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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 食药监药罚[2018]50号
来源:市食药监局 日期:2018-11-16 15:55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 食药监药罚[2018]50号

当事人:岳阳济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汨罗市罗城路昌胜街1号

邮编: 414000

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湘BA7300013(更1)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32947634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倪跃辉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2018年5月28日,本局对岳阳济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中药饮片仓库货架上发现有用塑料袋或编织袋包装的,且包装上只有记号笔标注了品名,无标签、合格证的“丹参”等40个品规的中药材。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中药材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进凭证。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中无“中药材”。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该批中药材予以扣押(详见《扣押决定书》(岳市)食药监药查扣[2018]50号、(岳市)食药监药查扣[2018]50-2号)。10月8日,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中药饮片库货架上发现有用塑料袋包装的,包装上使用记号笔标注了品名,无标签、合格证的“秦艽”等12个品规的中药材,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中药材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进凭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中药材予以扣押。经查,该公司于2018年6月从湖南邵阳廉桥中药材市场购进40个品规的中药材357.5公斤,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进凭证,并将中药材配送至直营门店进行销售。该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主动将未销售完毕的中药材从直营门店退回至总部中药饮片仓库并报告我局执法人员。至案发日止,该公司销售上述中药材获违法所得3083.52元,货值共计25343.9元。

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笔录》2份;3.《扣押决定书》2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5.《岳阳济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中药材明细表》1份;6.《岳阳济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药材销售明细表》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40批次“丹参”等中药材;2、没收违法所得3083.52元;3、处以货值金额25343.9元二倍罚款50687.8元;罚没款合计53771.32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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