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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 食药监药罚[2018]62号
来源:市食药监局 日期:2018-11-26 17:09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 食药监药罚[2018]62号

当事人:岳阳市宝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湘天店

地址(住址):岳阳市求索路湘天国际花园101号门面

邮编: 414000

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湘CA7300063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DQUL8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长友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岳阳市宝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湘天店销售的“雪菊”,产品标注多种疗效,产品未标执行标准,且该产品不属于药品。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发现有“雪菊”(标示生产企业: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生生产日期:20170718,生产批号:20170701,许可证号:湘20150118,规格:40g/瓶)共3瓶。其瓶身标签标示有“功能主治:具有降血脂、降血压、软化血管、去除体内垃圾,达到人体的体液水平的功效”等字样。10月12日,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雪菊”没有被《药典》收载,不属于药品。你药店销售的“雪菊”在其瓶身标签上印有“功能主治:具有降血脂、降血压、软化血管、去除体内垃圾,达到人体的体液水平的功效”等字样,且标识了生产许可证号等药品具备的相关信息、内容。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你药店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和2018年8月27日从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雪菊”各3瓶,其中批号为20170701的3瓶销售完毕,另有批号为20180301的3瓶未予销售。销售单价18元/瓶,货值108元,获违法所得54元。

相关证据: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2、《现场检查笔录》;3、《调查笔录》;4、《扣押决定书》;5、《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6、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

你药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决定对你药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药“雪菊”3瓶;2、没收违法所得54元;3、处以货值108元二倍216元罚款。合计罚没款27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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