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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食药监食罚〔2018〕64号
来源:市食药监局 日期:2018-12-05 09:10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食罚〔2018〕64号

当事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望岳店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FMK739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149号

鸿景园4栋5栋负一层,第一层

一、违法事实

2018年7月30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局于当天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有6袋“响螺片”超过保质期,本局均现场予以扣押,并责令整改。

现查明,上述食品当事人共购进8袋,销售过期“响螺片”2袋,库存过期“响螺片”6袋,销售价格为68元/袋,货值金额544元,获违法所得136元。

二、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食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6袋“响螺片”已超过保质期。

2、《询问调查笔录》和《商品进销存明细》证明当事人共购进“响螺片”8袋,销售过期“响螺片”2袋,库存过期“响螺片”6袋,销售价格为68元/袋,货值金额544元,获违法所得136元。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企业。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2018年10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食药监食罚告[2018]64号)和《听证告知书》((岳市)食药监食罚听[2018]6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综上,经本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响螺片”6瓶;

2、没收违法所得136元;

3、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5440元。

罚没款合计5576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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