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年份

首页 > 政务 > 专题专栏 >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岳市) 食药监食罚[2018]61号
来源:市食药监局 日期:2018-12-05 09:10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市) 食药监食罚[2018]61号

当事人: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岳阳市君山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方爱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00641159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9日本局收到长沙市芙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长芙)食药监食函[2018]256号),函中举报当事人生产的“铁观音茶”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2018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退货区发现包装标签标示有“食品名称:铁观音;原产地:福建安溪;产地:湖南岳阳;执行标准:GB/T19598;生产企业: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岳阳市君山区黄茶产业园”的铁观音茶3种规格,其中250g罐装铁观音53罐,300g铁观音(国饮)7盒,300g铁观音(茶境无边)5盒。在仓库待处理区发现有250g罐装铁观音包装罐66个,300g铁观音(国饮)包装盒26个,300g铁观音(茶境无边)包装盒19个。经批准,2018年11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3个产品共140盒(罐)(其中250g罐装铁观音100罐,300g铁观音(国饮)20盒,300g铁观音(茶境无边)20盒)的铁观音,其包装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GB/T19598(地理标志产品 安溪铁观音)与产品实际标准GB/T30357.2-2013(乌龙茶第2部分铁观音)不符,货值共计7880元。至案发之日,250g罐装铁观音你公司以每罐37元,300g铁观音(国饮)以每盒94元,300g铁观音(茶境无边)以每盒11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2018年7月18日当事人获悉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出现问题后,对3个引用错误标准标签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其中250g罐装铁观音召回了53罐,300g铁观音(国饮)召回了7盒,300g铁观音(茶境无边)召回了5盒,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4686元。

相关证据: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2、《现场检查笔录》、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仓库退货区存放有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铁观音茶;3、《案件线索告知函》((长芙)食药监食函[2018]256号)、询问调查笔录、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销售开单明细表、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生产中心加工计划单和仓库领料单以及成品入库单复印件、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产品价格表、关于召回三款在售铁观音产品的通知复印件、原料茶叶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铁观音茶的数量、货值以及召回等具体情况。

2018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食药监食罚告[2018]6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仅仅是包装标签违法,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60“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000到2.3万罚款”的标准,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86元;

2、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468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

 
【关闭】 【 纠 错 】 【收藏】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