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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食药监食罚〔2018〕43号
来源:市食药监局 日期:2018-12-05 09:11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食罚〔2018〕43号

当事人:湖南喜盈田超市有限公司金中环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HXWBXF

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75号金中环广场负一层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慢食享乐”香辣鱼仔,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DBS43/006-2013《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风味动物性水产品干制熟食》的标准要求。

现查明,上述食品当事人于2018年7月11日购进该批次的“慢食享乐”香辣鱼仔20袋,7月27日购进该批次的“慢食享乐”香辣鱼仔20袋,共计购进该批次食品40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货值金额为120元,获违法所得120元。

二、相关证据

1.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4303180817301-S)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慢食享乐”香辣鱼仔,“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2、《现场检查笔录》《金中环店商品进销存统计》《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1日购进该批次的“慢食享乐”香辣鱼仔20袋,于7月27日购进该批次的“慢食享乐”香辣鱼仔20袋,共计购进该批次食品40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企业。

4、株洲市祺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为2018-7-4的该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5、当事人《整改报告》。

三、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北伐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2018年11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食药监食罚告[2018]43号)和《听证告知书》((岳市)食药监食罚听[2018]4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综上,经本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处以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12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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