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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食药监妆罚[2018]66号
来源:市食药监局 日期:2018-12-12 17:31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市)食药监妆罚[2018]66号

当事人:岳阳联创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市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国信军创(岳阳)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镇国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47424513

2018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湖南省化妆品网络专项抽检中不合格产品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4048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发生元·记忆塑性弹力王”(保质期或有效期为:2021/08/30,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为:1C-0006543),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2018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810041080)送达当事人,并对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同批次产品。2018年11月21日,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发生元·记忆塑性弹力王”(限用日期:2021/08/30;批号:1C-0006543;净含量:300mL)共100瓶,单价4元/瓶,至案发之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00元。

对于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

1、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4048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810041080)、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网络)以及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抽检不合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同批次产品库存。

3、《询问调查笔录》、岳阳联创美业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工厂销货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情况。

4、《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企业。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当事人无异议意见,本局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2018年12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食药监妆罚告[2018]6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                   处以违法所得400元4倍罚款1600元;

罚没款合计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7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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